霞燕:我是市內某服裝公司的促銷員,年前被分派到江北一家超市做促銷工作,今年4月初,我下班后從超市的肉類加工點經過時,地上有油很滑,被摔成手臂骨折,住了將近兩個月的院都還不見好轉。現在超市、公司都相互推脫責任,超市以公司曾經和他們簽過協議,員工問題由公司負責為由,推卸了責任;而公司稱員工是在超市摔傷的,超市該賠償。現在到底該誰承擔責任呢?
唐厚淵解答:員工可以向公司提起工傷待遇申請,如公司拒絕,可在受傷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。受傷員工也可以向超市索賠,以超市存在侵權行為為由,提起損害賠償。